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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尼威斯人关于校内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 行)

发布时间:2012-06-04

川大委〔2012〕48号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澳门尼威斯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就加强校内各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校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和办学治院能力,推动事业科学发展。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切合学院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的重要部署、措施;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工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和关系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审定各级表彰、奖励人选;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推荐后备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司党代表和“双代会”代表等人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单位规模条件、办学质量或生产经营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以本单位为主承担的国家各类重大建设项目;本单位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本单位承担的重要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本单位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要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七)校内各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

       (八)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本单位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岗位设置、教职工奖惩等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学院重要学术事项,应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或通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九)“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决策。会议的议题应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要事项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对各种重要合作,特别是对外投资、办学、办院等经济合作,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在报经学校校务会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实施。

       (十)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提出明确意见,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十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有完整、准确、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应专人负责整理和保管。

    四、保障机制

       (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十四)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五)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中共澳门尼威斯人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澳门尼威斯人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川大委[2009]32号)要求予以公开。

       (十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七)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基层单位纪委(纪检委员)负责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以下情况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给国家、学校和基层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十九)校内各二级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如有本意见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以后者为准。

       (二十)校内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独立法人单位,凡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在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时,要将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化、制度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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